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广元市市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13日
广元市市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建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体制,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执法依据赋予单位(科室)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第四条 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履行执法职权应当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合法、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 市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是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执法有关工作负全面责任。
分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分管领导是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牵头负责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是各单位(科室)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长负责。
各具体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单位(科室)执法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 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
第九条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属于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根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单位(科室)应当依照本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科室)的执法工作,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工作人员,明确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市等新颁布、修订的本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单位(科室)应及时提出贯彻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准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的有关规定。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时,必须持有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十六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