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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9日
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广元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委〔2022〕43号)精神,结合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分为事故约谈和工作约谈两种类型。事故约谈是指因发生单起较大事故,单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单起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多发频发等情况之一被约谈的。工作约谈是指因工作落实不力、工作进度滞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等情况之一被约谈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交通运输局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领导、局机关有关科室和局直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二章 约谈情形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省、市或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道路、水路运输发生主要责任以上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主要责任以上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交通运输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安全总监主持或局安委办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及交通建设施工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三章 约谈程序
符合事故约谈情形的,原则上及时启动约谈程序;符合工作约谈情形的,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启动约谈程序。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省、市或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约谈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提出,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并在1个月内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应组织局直属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被约谈对象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约谈成果运用
第十五条根据不同情形,市交通运输局可对被约谈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取消被通报单位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评先资格;
(四)取消被通报单位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年度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五)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依法从严给予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名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6月24日印发的《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广交函〔2014〕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附件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 ) 号
主约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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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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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约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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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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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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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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